在很多的人的思想里,“手机监听器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手机监听器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须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同意你录音录像。但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这个规定对上述《批复》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高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的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利用手机监听软件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如果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了解到,《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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